涉外刑事

外国人在中国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当做什么?

外国人在中国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如何确认羁押信息、委托律师并处理境外授权?本文结合中国刑事诉讼及涉外程序,说明拘留通知、律师会见、家属会见、领事探视、境外委托材料及“37天”等常见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境内外家属最常遇到的问题通常不是“不想处理”,而是不知道人在哪里、不清楚涉嫌什么犯罪、无法直接联系本人,也不知道案件接下来会进入什么程序

需要先明确,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等于已经被认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拘留后的最初阶段,办案机关通常正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家属首先需要做的是确认羁押和办案信息,并判断是否需要委托辩护律师。

本文主要以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为基础说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由其他机关办理的特殊案件,可能存在不同或者更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先确认:人在哪里、由哪个机关办理案件

家属得知亲属被警方带走以后,首先应当尽可能把最基础的信息核实清楚,例如被拘留人的姓名、国籍和护照信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大致时间,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目前羁押的看守所,以及家属是否已经收到《拘留通知书》。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规定,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因此,《拘留通知书》通常是家属确认案件信息的重要材料。如果已经收到,建议保留原件或者完整、清晰的照片,不要只根据他人口头转述判断案件情况。

但家属暂时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也不能仅凭这一点直接认定拘留程序违法。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属于“无法通知”,或者是否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法定情形。

二、为什么家属往往暂时不了解具体案情

刑事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以后,家属能够直接从办案机关获得的信息通常比较有限。

拘留通知主要解决的是被拘留人因何被拘留、羁押在哪里等基本程序信息,并不等于一份完整的案情说明,更不会把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交给家属。

因此,即使家属已经拿到拘留通知书,仍然可能不知道具体行为经过、涉案金额、同案人员以及警方目前掌握哪些证据。这在侦查初期并不罕见。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已经查明的该罪主要事实,以及强制措施的采取、变更、解除和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等案件情况;同时,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对于案件事实和办案经过的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律师能够了解案件情况,并不等于已经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在案件早期,应当区分“律师依法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和“已经全面查阅全部证据材料”这两个概念。

三、家属能否直接到看守所会见被拘留人

通常不能把家属探视和律师会见理解为同一种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还存在特别的许可规则。

这里的“四十八小时”是法律规定的最迟安排期限,并不是律师必须等满四十八小时才能会见。

家属会见则不同。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并与外界通信。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被刑事拘留以后,家属并不存在与辩护律师相同的当然会见权。家属会见、律师会见以及后面提到的领事探视,应当作为三种不同的制度分别理解。

四、什么时候可以委托中国刑事律师

不需要等到批准逮捕以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因此,一旦确认已经被刑事拘留,原则上就已经进入可以依法委托辩护律师的阶段。

对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其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刑诉法解释在审判阶段也明确,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因此,外国律师并不会因为接受家属委托而当然取得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的资格。

谁属于可以代为委托的“近亲属”?

“近亲属”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近亲属是指: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如果联系律师的是朋友、男女朋友、普通亲属、同事、雇主或者商业伙伴,不宜直接假定其当然具有以“近亲属”身份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资格,应当结合具体关系和案件阶段进一步确定委托方式。

五、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通常可以做什么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并不仅仅是“去看守所见一次人”。

首先,律师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涉嫌罪名、讯问情况和本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向其说明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问题。

其次,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当时已经查明的主要事实,以及强制措施和有关程序进展。公安机关现行办案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

再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依法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拘留后的早期阶段并非只能被动等待,律师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开展会见、提出意见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工作。

至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或者采取其他较轻的强制措施,需要根据涉嫌犯罪的性质、证据情况、社会危险性以及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判断,不能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家庭经济条件或者家属是否愿意提供保证作出结论。

六、境外家属委托律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境外委托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是家属已经决定委托律师,但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材料暂时无法被中国办案机关直接核验。

通常可以先整理被拘留人的姓名、国籍、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信息,《拘留通知书》等现有案件材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人与被拘留人关系的材料。非中文文件是否需要翻译以及采用何种译本,应结合办案机关和具体程序要求确定。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境外文件的证明手续必须区分案件阶段,不能一概而论。

1. 侦查阶段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但是,对于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授权材料具体需要采用何种证明形式,应当结合文件签发国家、材料性质以及具体办案机关的审查要求判断。

不能简单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境外授权规则直接套用于所有侦查阶段委托。

2. 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进入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该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又对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委托书,以及境外提供的监护、近亲属关系证明规定了专门的证明手续,并同时明确可以按照中国与有关国家订立的条约规定办理。

因此,境外家属在准备材料时,应先确认案件目前处于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再判断具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 Apostille 并不等于“所有公证认证手续都取消了”

自2023年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对于公约缔约国出具、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并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公文书,可以由该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再办理传统的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中国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则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制度。

但是,Apostille 取代的是领事认证环节,并不当然取代文件本身可能需要履行的公证或者其他前置证明手续。

附加证明书用于证明公文书上相关签名、印鉴等的真实性,并不证明文书内容本身真实、合法。至于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具体文件是否需要先行公证,或者需要先转换为可以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公文书形式,应结合文件性质、文件签发国的法律和办理制度,以及中国受理机关的具体要求判断。

因此,现在再笼统告诉所有境外家属:

“境外委托必须统一办理公证、外交部认证、中国使馆认证。”

并不准确。

更稳妥的处理方式是:先确定委托人所在国家、文件性质、亲属关系以及案件阶段,再根据该国文书制度、中国现行条约关系和具体受理机关要求确定证明方式。

七、外国人刑事案件还需要注意哪些涉外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被刑事拘留,适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同时还存在若干与外国国籍有关的特别程序。

1. 领事通知

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并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与此同时,《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公民被逮捕、监禁、羁押候审或者以其他方式拘禁时,经本人请求,接受国主管机关应迅即通知其国籍国领馆,并应当将相关领事联络权利迅即告知本人;领事官员有权探视本国公民、与其通信,并可以协助安排法律代表。该公约于1979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

需要注意,中国与部分国家之间还订有双边领事条约。不同条约对于通知方式、时间以及具体程序可能另有约定。因此,领事通知和探视的具体规则,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中国与该国之间是否存在双边领事条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国国内程序规定综合判断,不能对所有国家作完全相同的概括。

2. 领事探视不等于家属探视,也不等于律师会见

根据现行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时,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因此:

律师会见、领事探视、家属会见是三种不同制度,适用条件和功能均不相同。

使领馆能够提供领事协助,但并不因此代替辩护律师完成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辩护工作。

3. 语言与翻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如果本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应当按照规定作出书面声明。

因此,律师在会见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时,也需要关注其是否真正理解讯问内容、法律文书以及自身诉讼权利。形式上存在翻译,并不当然意味着语言理解问题已经完全解决。

八、家属在拘留初期不宜做什么

家属在案件初期焦虑很正常,但越是在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时,越需要避免因为急于“帮忙”而制造新的问题。

首先,不要擅自删除、修改手机、电脑、聊天记录、邮件、转账记录或者其他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家属即使认为某些内容“不利”或者“容易被误会”,也不应自行决定删除。

其次,不要联系同案人员、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统一说法,更不要转达“应该怎么说”“哪些事情不能承认”等内容。

第三,对所谓“内部关系”“保证把人放出来”“一定能够取保”等承诺应保持警惕。刑事案件中的拘留、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以及后续处理均有法定程序,不能以所谓关系承诺代替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条件的判断。

第四,在尚不了解完整案情时,不宜急于把当事人的身份、案件材料和未经核实的案情全部公开到社交媒体。

更稳妥的做法是:先完整保存材料,再判断材料的法律意义。拘留通知、警方联系方式、合同、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工作和居住资料、出入境材料等,都可以先保留原始状态,由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判断是否具有证明价值。

九、常见问题

1. 外国人被刑事拘留,是不是最多只能关37天?

不能简单这样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社会上常说的“37天”,指的是上述特定法定情形下:

公安机关最长30日提请批捕 + 检察机关最长7日审查批捕 = 最长37日。

普通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37日,外国国籍本身也不会使普通拘留期限自动变成37日。

2. 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是不是说明人还没有被正式拘留?

不能据此判断。

应当先核实办案机关、羁押地点以及实际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对于拘留后通知家属有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无法通知”以及特定犯罪中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例外情形。

3. 家属能不能直接去看守所见人?

不能把家属会见理解为当然探视权。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则适用独立的律师会见规则。

4. 可以请外国律师到中国看守所担任辩护律师吗?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应当委托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外国律师并不会因为受家属委托而当然取得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资格。

5. 已经联系了本国驻华使领馆,还需要律师吗?

两者职能不同。

驻华使领馆可以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开展领事联络、领事探视,并在相应范围内协助本国公民获得法律代表。但具体案件中的律师会见、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强制措施申请、程序性意见以及后续刑事辩护,仍属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工作。

因此,领事协助不能简单替代刑事辩护。